中国商事法_下册 [中国商事法]

書學大 法事商國中 册下
書學大 法事商國中 册下著泉朗 普义所究研濟經学大盟南 行發馆書印務商
中國商事法 今且自給不足货務人偶因他故而不能履行其贷務贷權人之損失即難求若夫物上保其供保之物 川10 因故而不能行其借務货權人之损失亦不虞无求價之處也 或權利占務人或第三人财產之一部但因既經特定復不處發助日後之代能力自優厚货務人届期 時而留置權之取得原上须货權已清期故留置常被學者為事後補救權人利盆之一種方法而不 物上哲保依學之通分為抵押及質之二留置不與瑪此因抵押權及質權之設定多在權成立當 為物上保之一種其寳依吾人所見携保之目的既在使已發生之货權務得以實現及履行其取得之時應不 問已清期與否也至抵押與质之分别在抵押乃以不動產供货權之携保而质则以動產或權利供贷權之 有据保物權则一也(民法八六.條八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