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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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类别
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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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由平等四十年之經深知欲逢到此目的必须 余致力國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求中國之自 理 裔門 唤起民及聯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 遣 國方略建國大網三民主羲及第一次全國代表大 現在革命尚未成功凡我同志務须依照余所著建 及除不平等條約尤须于最短期間促其實現是 會宣言继努力以求贯澈最近主張開國民會謢 所至蝎第 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粗法 國民政府以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实院监察院五院粗之 第 第 七 六條 條 國民政府主席委員一人委員十二人至十六人 國民政府五院院長副院長由國民政府委員任之 第 第 入 條 條 國民政府主席中華民國海空軍總司命 國民政府主席代表國民政府接見外使行或参與國際典體 第 第十一條 十條 國民政府以國務會處理國務 國民政府主席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行政院院長代理之 國務會由國民政府委員組之國民政府主席為國務會之主席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院與院間不能解决之事由國務會决之 第十四條各院得依據法律發布命合政院院長為主席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租法 四 第二十二條 左列事頂應經行政院會决 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 三提出於立法院之豫算案 提出於立法院之大救案 四 五 任以上行政官吏之任免 提出於立法院之宣案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國際事 六 七 行政院各部及各委具會間不能解决之事頂 其他依法律或行政院院長為應付行政院會决事頂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行政院及各部各委員會之粗織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各部及各委員會得依據法律發布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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