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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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出口税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局综编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自1951年5月16日起施 行以来,至1971年12月31日止,先后经前政务院和国务院批 准对若干货名、税率作了修改。本书已根据这些修改加以订正,并在各项修改的货名、税率后注明批准修改日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仓(政财陈字第八三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业經一九五一年五月四日本院第 八十三次政务会批准,特合公布,并决定自五月十六日起 施行.二、在本税则及条例公布以前实行的海关进出口税则暨有关税 则实施的法合章则均予止.三、本税则税率的修改,须經本院财政經济委員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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