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京城总领事锭驻在地取缔华人入境居留营业等关係法令译件

驻京城总领事锭驻在地取缔华人入境居留营业等关係法令译件

目 次 真次 二 一 關於外國人人鲜之法命 於在朝鲜中华民國店留地 L 四 三 居留地.之解 依據條約無居住自由之外國人之開保 一 五 六 七 依條約無居住自由之外人蓄定 無居住自出之外國人范之解 官營事业禁止使用中人之關係法合(共四件)四 四 八 九 中國人居住許可之關保法合 七 六 十1 地税合 八 七+11 十三 朝鲜營業税合 料理屋饮食店業取规则:一 八六失心神者,心神者,困者及其他有需要救濟之虞者 一 入鲜前一年内經過外帝國大公使或外帝國事官之者為限 前第一款之護照或國籍明書,以贴有本人相片,而係由木國官所發給且.第二條對於帝臣民人國免驗護照或國籍證明書之國家,其臣民或人民人鮮,特免適用前條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其護照或國籍明書狐各該國官患證 之國家,其臣民或人民人鮮,得免道用同條第二项中關於證之规定.第二條凡人鲜之外阙人,應察官之要求,呈驗護照或國籍證明書,對所 問關於第一條第一各款及其他必要事项之調查,應誠实答逃之.第四條俏以前條,或使用記載他人姓名之護照或國籍明書,或用虚偽方法 对。更該永代借地權為所有權,但不為變更時,其永代租地權者,對永代借地,四 用各國居留地内同種永代借地之借地料每一百米突之一等地及二等地交納年 金六阆,三等地交納年金二元,亚對於該借地及在其上之房星,所關於赋 課金,租税及公課事项,亦興各國居留地内永代借地全然同一之處理.第四條永代借地變更為所有權時,對於其土地及在其上之房屋所關於赋課金 何等租税手籍费或微集金.租税及公課,與日本臣民及最惠國民為同一之處理,關於前記變更,不要交納 第五條(管登記官署,應登記前記永代借地權及關於此之附的權利,此项 登記得依法命规定,對抗第二者,中華民國事所現存關於前記附隨的權利 规,承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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