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县志(卷之五至卷之六)

河间县志(卷之五至卷之六)

河鼎果志 知縣 後魂 胃宋 得人為郎 晋制大縣令有治髓官以大郡不經縣宰不 漠因之建平開置長及承 萬户為長侯國為棚秩次亦如之 上大夫 周制有縣正各掌其縣之政令而之為 小以交今長皆娜漢制 蓝三令長本縣止設一具職如之 濮晋皆有之常自調川 明本 縣 治 宋 後 泰漢以來皆有丞主刑狱囚徒 有 晨田水利嘉定後小邑不置丞以筑兼之上 熙寧後不论邑之大小皆置水使主常平坑 魏署文書典狱然皆大邑有之 縣縣丞二員正八品分理縣事後裁 丞中下省國朝因之 明本縣設典史一員未入流巡捕 事元縣治尉不置縣事專掌捕盗及烟火争競公元耐間蘇辙復舊法縣尉皆用人 宋建隆中每縣置尉一員位主簿下用武臣 管 唐武德中赤縣置六員各縣有差高宗時禽品 魏晋以後兼因之 漢大縣雨尉小縣一人主追捕盗伺察好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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