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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
- 滦县土地志
- 类别
- 地方志
滦县土地志第2页 ”耕者有其田”。之后经过互助组、初级社到1956年农业合作 化运动及”三大改造”完成,在农村实现了由农民土地所有制向 集体土地所有制的转变。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公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 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新中国成立后,国有土地长期实行 严禁转让、无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土地,在初级社、高级社阶 段曾出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但人民公社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两权合一”产生了平均主义”吃大锅饭”,挫伤了劳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中共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后,首先在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第6页 续表 时间 大 记 至元六年 雨,滦河溢,坏田庐害稼。(1269年)至元八年 发滦民筑长城。(1271年)春二月 至元二十一年 命北平宣慰司修河道。(1284年)十一月 至元二十三年 置平滦路。(1286年)二月 至元二十四年元 置屯田总管府于马城。(1287年)大德五年(1301年)八月 救修滦河,免租赈饥.大德六年 诏特免平路差税三年。(1302年)三月 大德七年 浚滦河,改平滦路为永平路。(1303年)五月 泰定二年(1325年)二月 筑滦河堤。五月,诏令免租赋.改永平路为平滦府。第3页 地控制了乱占滥用土地现象,而且增加了财政收入.滦县土地开发历史悠久。据清光绪《滦州志》载:辽天显十 二年(936年)募民耕滦州荒地免相赋10年。元朝,大兴屯田.明洪武三年(1370年)令民垦地.永乐元年(1403年)治流民复 业,迁南民来滦屯田,皆免3年差税。清朝实行劝令垦荒”的 政策,雍正四年(1726年)在滦县、玉田等处试办水利营田垦 田150余顷。1942年,由日伪”华北垦业公司”移民670户,栽 稻2万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五六十年代,依靠集体 力量升荒山、造梯田、改洼地、修台田、平沙丘、植桑柳,大搞 农田基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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