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条约】四 - 许同莘等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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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光 條 約 张汪許 承同 毅莘 福道光條第七 差大臣耆英奏中瑞通商用印交收日期片 通商章程二三十三款 直条勺瑞徒事亦復有乖制至各项税钞甫經定道行尤未便因鋼鐵等 河一八四七年 项一時市俏低輕减俏一經允其所各國必致拿起效尤於税 課大有關得當與前:黄恩形及委具趙長币潘仕成等再四熟详 晰偏文逐加驳斥将稿税则全行没還既不允為奏請亦不許其接見 一面委用知府防同知關候同知立佛授以機宜前往 酉寓所详加開遵初尚狡執經委員等凯切曉至再至三該技 無可施始减一事不敢固請亦不敢求見及為代奏惟伊奉國主 之命沙海遠來若無用印約為悲在不能回國再四求意迫切 與黄恩形辰等酌商所豹洲仍係米夷原定條款本典 各國道商章程無得若必不予鈴印亦恐該.望或生事端當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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