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二十 - 托津等奉敕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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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大清會典事例四年题准候官自投文到部後隔一期 互结同鄉京官印秸侯補官止投原籍印 隔五十五 且 初遇官投 及京結均命親身赴部如人先到而文秸在後 或文到而人不到均行扣遇O三十九年题 准每月初二日起司官将驗到人详查造 呈堂豫行細以免臨O及题准凡卓 與 特用丁起復人員除開列引 見不拘五十五日之期外仍照例命其驗到其扣除上月未及投供仍准若无缺亦合投供驗 到O十五年定兵馬司正副指吏目刑部司 及内閣中書各省布庫大使課大使係 補之缺不歸月遇前有赴部投供者亦有 不投供者恐啟選缺规进之端亦合於每月初 日投供方准補.二十年奏准滿洲裳古 外仟道府同知通判州縣等官丁戛仍在原衙 門行走者服滿後亦照各候補候人具之 例取具服满赴補文结到部一例投供扣限方 准濕以杜選缺之彝其候補道府等官俟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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