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二十一 - 托津等奉敕纂.pdf

定大清會典事例
給撼 命下之日宣 肯赴任其在外授京官行文該省任内交代清楚 給容赴部.叉儀准在外各官 命下五B定 寫用印送吏科限於十五日内送部 寫年月用印京官外任及急大遥各官取 具京官印結即行給發由更具出身者默寫試 卷笔相同者於一日内給發其在外腔任官 員交容發該督轉币.十年题准官員公 差來京如推文已發行地方或有已
會吏部查无丁嘎事故出示傅合畫如一月 内呈明事故到部者知照吏科准其補行书 發限兩月不书者即行開缺移付考功 司處 外准 其補行畫給發 故 仍准 月例 如已 逾雨月方具呈患病事故者不准 O一十六年 街正八品以下雜職候官具停其赵部投 供原籍地方官驗看確實開履麗 加加具印甘 各結申送巡無送部與捐册考哥相符方 行寄籍顺天者取本衙門著役五名互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