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四十二 - 托津等奉敕纂.pdf

钦定大清會典事例
旗人禁外省置座O雍正十一年覆准八旗 人員置買產业从各省者合各旗人員據寶首 報交舆該 省督撕按 其產业之多寡酌量限期 勒命全數變回旗 如有匿不首及首報不 實者合督查题泰照侵占田宅律治罪所 置財產照例人官如有地方官扶同询不行 黎或被旁人首告或因他事發覺將不行實 心查究之州縣官降二级 調用未經查出之知 府降一级留任督無司道六月至於查禁 以後仍有禁於各省置座私相授受或民
田典与民者許備价回由所移明州 命民人收價退田地方官不即退照承 查猩延例按達限月日分别處如該 以丁不即 備價混控退田及提报混冒者将該升照例 處分各衙門書識人等有占屯田情該管 官照失察衙役犯瞰例分别處O二十四年 覆准一年限内不及十分之二者將微所官 并俸二年回二分以上者免回二分 以上者將所官开照例叙有捏報回 不行查出者降一級調用各該同知有请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