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四十四 - 托津等奉敕纂.pdf

钦定大清會典事例
内 初例 不全完照 务 處.康熙三年題 准巡無管理通省其課考成欠一分者 三月二分者俸六月欠三分者俸 九月欠四分者俸一年欠五分者降体一 六分者体二久七分者降職一般八 分者降職,欠九分者降職三欠十分者 降職四级皆合戴罪督催停其陛轉運司提 司分司大使等官係專管鹽課之官欠夜交一 分者停其陛轉俸六月欠一分者俸一年 个二分者降一级欠三分者降職二欠四
分七分者降二調用欠八分以上者革職署 印不及一月者免署司道府州縣事兼理官 員久一分二分者罚俸三月欠三分四分者 体六月欠五分六分者九月久七分八分 不及一月者免 今 分 改 者俸一年欠九分十分者降一調用署印 俱 照 正 任,催 徽 例 督 催 题崔鹽课被黎後州縣大使等官限一年全完 其年限内不完不複作分照原分數處分 州躲官欠不及一分一年丙不全完者降一般 留任再限一年戴罪催完如再不完照依所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