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四十七 - 托津等奉敕纂.pdf

定大清會典事例
今 侍 首查案什含糊具题者降一般留任.又题准督:将會事件未會同定书题邃合 题覆者六月.十年题准督撕本内要 字 貼黄内遗漏或貼黄内所有之字本内遗漏 者 三月C十五年准凡官具将贺表 文計册舛錯或遭漏不奏或遗漏字从及藉端 推或运延及不差的當人途中耽以致水 火盗失者皆罚一年如月印歪斜模糊倒
嗣後本内援引新例之虚不可用新例字樣像何年 所定之例只将年分寫人傳内閣交各部衙門通 行各省O三年准地方民務大小公事皆用题本 本身私事皆用奏本如有用题本而用奏本 應用奏本而用愿本者俸三月〇六年遵 音定凡革降官員除在京各官不必灰外官 先經别案革職休致者亦母庸灰外 其现在 處之外官自知縣以上遇有降調革職案件 及外任補授之京官因伊原任内案件處降 革職者查明該員从前何官性補及奉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