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四十九 - 托津等奉敕纂.pdf

定大清會典事例
俸满陛.又题准上司将自已馬匹發與州 縣官員勒令輸價者降一极調用督不 行察題黎者俸一年C又题准官員將不 應給之官温給勘合或達例多支站者 皆降一級調用如多支隨抑解者俸六月 O又题准官員給發勘合火两多填馬一匹 者俸六月二匹者俸一年三匹者降一毅 調用六匹以上者降二般調用十匹以上者降 三般調用O又准官員將之船不详上 司私自搬給或擅行估價者皆一年C十
有藉急事務將勘合火脾不與驗看多 購馬摄購者得用印信盖一面申報 各該督無指名题黎若差遣員役无經过州縣 購印信鈴盖者任意多索馬按其多馬數 照律处分如州縣官員挨不行鈴盖 印信者照稽應付例 降一般用.十六年 准凡差使官員不束同行领催差官 跟役人等以致州縣購 人員辱打 而乘越站索財物者將颌去之官革職 非係要而將購馬故意站额馬已足 婚 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