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十一 - 托津等奉敕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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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大清會典事例降二般調用督撕降一般留任如將應狡人犯 斯及 人將軍流等罪以下錯失入者今部 正承 問官免如錯已决者承 小問官革職 司道降四調用督撕降三般調用 如將无罪 經定罪者 總 一 概處分 之人凝洪者亦照此處分其初蕃復蕃官具會 隆 上 准决 罪 之 人嘉例 一錯慶應 凝五降 軍年 流者 者准任 体府如内承乾 州将问 月縣應有失二 官加入十 凝降徒各年 失-杖官 人以不准 留下俱以 树任及不已 以司 免。出者合部收正承問官皆免.又准官 眞承蕃反叛人犯未經出實情俊經别官 出省将未經出各官革職樽之司道降四 殺調用未經查出之督撕降一級用若將 廉 轉之司道降一般調用督体 取聚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問官降二殺 中一年 嘉 五i 用 准 取 聚要 司 器 人 降 供 一 不 經 级 行 供 用 出 督 承 燕情 者 問 官 官 如 降 若 将 将二年 斯 筱 任司 道 体 督 人犯未經出實情後經别官出者將 無 六 未經蕃出各官降一級用轉之司道罚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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