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十七 - 托津等奉敕纂.pdf

定大清會典事例
該管有官一年O九年准官員將 人犯越狱脱逃愿匿不行申報或不行禁 谁入取保以致逃者革職或發到收盟之犯 不收自推付别衙門以致脱逃者降四般調 用娜該管上司不實具報者二調用.又愿准官員將朝人犯在不加鎖 职以致 自者降一調用上司不據實申報者 一年如已加銷自者免.又题准督 所劣官員委官看守如忽看守以致自 尽者將看守之官三月O文准官員凡
寶题奏者降二用若限内不能完再行 展限仍不能定有淹禁致死者亦照限内不 取供盟例處分O又准官員將重罪要犯 致死以圖口者草職提問如上司不據實具 報降二調用.又题准凡官員將斯犯人 在不加极以致脱逃者革職上司不據寶 申報降二级調用若已加极脱逃者照越 例限一年辑擎不戮者照罪犯輕重處分其起 解蕲重犯不加极少差解役以致脱选者 降一级調用軍流徒罪人犯体一年照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