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六十二 - 托津等奉敕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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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大清會典事例承戴族無可翼者或妻或為夷泉信服者亦 許承子或年幼由督無题明用遥本族士 舍護理候 其年至十五時.叉定土官 年老有疾請以于代者.又定士官親生之 子未滿十五者該督無题明册將 土司事 務委族人護理候其子長成具题承 如士官 受匿兜犯人者革職提問不准親子承 冀本支伯叔兄弟兄弟之子之若有大罪 被即立夷泉素所推服者以其職O康熙 二十一年准土官受匿兜犯逃人者革街凡土官有 部案件奏及運表等均照流官例 一體處分土官不食俸如有俸降職等事 俱按其品級計俸米每俸銀一两罚米一石 0雍正三年覆准各處土司通長子孫承其 支庶子弟中有謹能辨事者俱許本士官申 請督無題給職街合其分管地方事務其所授 職街视本土官降二等如土官係知府 则所分 者通判土官係通判则所分者縣丞街 其分管疆土视本土官或三分之一或五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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