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七十四 - 托津等奉敕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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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大清會典事例先被别案降調離任者仍一年.又题准 轉官如本任有未經銷算扣足分内月 日分數全完後方許赴新任若本任内永完館 赴新任者降職二級該管官遇官有任内永 完郎准赴新任者降職一級皆調用督 俸一年.五年覆准带微節年原限二 年全完者如限内全完州縣官一萬雨以上紀 錄一次道府直州二萬雨以上錄一次四 万雨以上錄二次州躲官二萬两以上道府 有款州六万雨以上均不候滿郎布政使年覆准署印官任事日人一年内經微全 完者亦照例.十四年题准年限赤 完道府直州同係督催應與布政使司一例 虚分至接徽接催官半年期限太迫將接微州 縣所亦限一年接催司道府直州限一年 半接催巡無限二年如限滿不完仍照初象例 處分C十七年题准署印官一年外徽收 未完亦照州縣官例處分.三十四年覆准凡 有分数将接徵接催官已完分數扣除照 現在未完分數處分O四十四年准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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