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七十五 - 托津等奉敕纂.pdf

定大清會典事例
能將三年分数全完者仍開復補用能完二年 分數者復其職街戴罪完能完一年分数者 仍革職追三限均不能完交刑部治罪所 欠帮銀於家名下追无官人等初限不完 监禁仍同二限銀餠追如二限内游初限二限 之數全完暂予释放如完初限二限不能全 完仍禁追比若初限二限不能完合該旗 該地方官将家產封守仍同三限銀 一佛購追 此二三限内能将三年分數全完本身群放免罪 家產矜能完雨年分数者将本身释放家
乾隆元年准外任大小官凡遇降革留 任及降職降俸住俸等项於吏部明具题 微将降革住之銀照敷分别护解按季造册 報部O三年藩准雜職微員体有限革職後 仍勒追旨留任所情實可惆嗣後除 喊在法革職任内有降案件照例仍追倦 外如實係因公黑娜降案体多寡所有 食過编概行免追.二十三年准谷省现 任官員應追一切减分賠等銀凡數在五百 雨以下計任内所得卷廉全行坐扣不必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