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八十六 - 托津等奉敕纂.pdf

定大清會典事例
殺者革職戴罪督催完日開復應革職戴罪者 實降二調用O十八年题准州縣各初黎 淮徐等六食銀未完不及一分者停其轉 一分体六月二分体一年二分降俸一 四分降俸二般五分降職一六分降職二般 七分降職三凡分降职四般以上皆戴罪微 收停其轉完日開復九分十分革職布政使 知府直禁州知州初黎各會銀未完不及一 分者停其腔轉一分俸三月二分体六月 三分俸一年四分降一五分降二般
不及一月者免州縣各官黎後各會銀限 一年内全完如限内不能全完原黎不及一分 者一年一分二分降三調用三分四分 降四级調用五分六分降五調用七分八分 革職布政使道知府直藜州知州黎役各會 銀限年牛全完如限内不能全完百照州縣 官例處分巡无泰後各銀限一年内全完 如限内不能全完原黎不及一分者俸一年 一分二分降二般調用三分四分降三調用 五分六分降四調用七分八分降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