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九十四 - 托津等奉敕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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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大清會典事例本犯人官其主治以重罪十五年准有偷 人参者將带至之頭目斯快餘衆治罪O又 准旗下人偷人参者柳一月鞭三百牲畜 及所得之参一供人官官民家下人有犯其主 知情者本犯柳一月鞭三百参與人畜皆人官 其主問偷盗之罪不知情者免木犯柳雨月 鞭一百性畜財物人官若其主知情不知 者加等治罪家人人官奉天等處民人有犯者 柳一月青四十谈人畜财物人官蒙古伯瓜 爾察等處人有犯者交理藩院處十六年容留貿易不送者伽等治罪.七年题准舊 例每年四月八月官役巡监禪今合於春秋 二季豫行巡辑.又题准偷人参之人未經 起發挚獲者出財之丰亚為首之人各柳一月 鞭一百為係旗人鞭一百係民青四十板馬 平布正等物人官八年题准偷人参出財 之丰亚為首之人已得參者照例凝死未得参 者係旗人柳雨月鞭一百係民柳一月青四十 板人官為之人各柳一月餘照前例.九年 准奉天等處招之民偷人参為者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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