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二百六十八 - 托津等奉敕纂.pdf

定大清會典事例
题完秸心四年淮两外旗具遇有俸之 紫除原有紀錄准其抵鋪外若任内有加 级改為紀錄抵销体者准其星明每級改 万紀錄四次遇有体之案照數抵其抵銷 所剩錄从任時明係帶之级所改者 仍准髓带不係帶之级所吹者吹後抵銷调 一二次或三次者概行若所紀錄未 抵倦任時准以錄一次带於新任其 餘一應加级不准改抵.又准在京旗員二 品至五品因公降革如任内无不清及治
已經在外留養者無庸处如已經歸旗亦照 在京旗員之例辦理直省副将以至守備因公 降調者候交代清楚后督無提出具切宵 考語給文赵部由部将該員原黎之案送都 察院查實係因公者由部将該督無提所 出考語供都察院查緣由聲明引 育非係因公者照例候補至巡捕管副将黎将游擎 都司守備遇有因公降草无不清夜治罪 之案者步軍领将員降革原紫谷送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