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二百八十七 - 托津等奉敕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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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大清會典事例送營官升革職.康熙四年题准盗案防 將經制專讽官题黎不得以外委官题黎塞費 O五年准營汛官升遇有盗案僚殺人划物 者訓問明白一面追捕二面申該管之上 司以便通行辑若不申報或借名擒殺害 良民者官并革職提問該提於此等劣具 不申總督及督不即题黎總兵降一般留 任提督俸一年總督交吏部處如無總督 省分提督题黎无提督省分兵题黎O 二叉准盗案失事限年与挚各官若將未獲盗一般留任未獲盗犯照案全獲開同城 兼官皆照此侧處其同城副黎等官作 韩题黎者照兼官侧處不同城兼 官初体六月限一年限内覆一半者 免未獲盗犯照案若限满不獲一 年仍合照案同城提鎮六月限一年 督限滿不覆一年O九年准細出 人境内專汉官不能查擎者降四級用 官降二川O十年题准總督题黎盗案本 省限四月兼管省分限六月巡無提镇题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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