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三十 - 托津等奉敕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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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大清會典事例管送部仍移咨該無取具地方官文原發 傅牌徽部查敷其在外省問軍犯由巡定 發遣抄錄本犯供送部若从定充發之 時恭遇 恩救者容送刑部援免軍犯起解时或於途中病故 即委官相果係患病身故碰無别情者移咨 刑部銷案例應愈妻者免其發遣在配所病故 者撕查明病故情由取具管官印結送部 所妻室准其同籍°の康熙五年题港遣犯應 給車朝由車司罪犯有家口者每六人官俸一年。又题准軍犯中途脱逃押解 官住俸勒限一年督辑限内不獲俸一年行 文各 省照案°〇二十三年奉 青凡充軍流徙犯人於盛暑寒時發遣在途苦累嗣 後冬十月至正月夏六月停其發遣又准軍流 遣犯未經起解者遇盛暑隆冬仍照例停遗外 若已至中途者初冬十月照常接至十一月 初一日方准停遭候次年春融起解如抵配所 不遠本犯情顾前進者將不停遣由移咨前 途州縣一例接其配所逃回被獲者照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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