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三十四 - 托津等奉敕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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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大清會典事例正法者存留一人養親仍照律奏 數處及金刃致死者為重傷若傷非金刃而傷 止一二處戏殿般為輕值内有因祖父母 父母老疾應侍奏 開准其存留親者合地方官酌量該犯情由輕 重如係有力之家情重者追銀五十雨情輕者 追銀三十雨如果無力之人情重者追銀 二十雨情輕者追銀十雨給與死者家養銀三十雨如果无力之人情重者追銀二 十雨情輕者追銀十雨給興死者家養 督撕先將該犯情重情輕有力無力之處於應 侍蔬内一餠聲明仍照軍流留養例取具粼做 族長等甘結地方官印報部有知情 可 乾 情 隆 由 其 年 下留 增 地為親如 收°三1.十 都不 有 祖 父 删 年父 去 母 將應 照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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