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三十七·托津等奉敕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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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类别
政治法律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三十七 - 托津等奉敕纂.pdf定大清會典事例内地入旗蒙古應依律定撤者會官不必列 街外其在理藩院慈照蒙古例科断者會 官一體列街如 朝案内遇有蒙古八犯會理藩院堂官到班 雍 定原例未及應 0一青海蒙古人 有犯死罪應正法者照舊例在西监禁其倫 性畜例應凝筱解京监候之犯侯部覆后解 赵甘按察使衙門监禁於秋時將該犯官照例加處.丈覆准嗣後如有仍前伏 草捉人咖肘在巢勒銀取者土官將犯罪之 苗解送道理初次有犯為首者凝斯候 俱柳號三月貴四十板臂膊刺字如再犯 者不分首皆斯立决内有初犯者仍分别首 罪其有出哨民勾通取利者係造意 首不分初次再犯斯立决若通同附和希 圖取利加柳丽月青四十板愈妻發外篇 民其該管土官不知情平日不行約束所 致有一起土府罚体三月百户寨長各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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