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四十一 - 托津等奉敕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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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大清會典事例廷礼錄姓名請体給優購其家候年一十六 方命職管軍辦事如委滟嗣无可承者 亦命本人妻小依律俸給飬終身若将 巽姓外人乞養為子購官府冒承者乞 養子杖一百髮遠充軍本家所關体截日 住他人教命者亚與犯人同罪若當該官司 案 二二年 合 部 句 朝應 其 候承官幼 子者 候 者 以 慈管官 移交泰 至 保 管入 年 O 律試職暑職如无軍功遇例不許實授若高會 不係功旗役者支子孫不准承.一 武職為人命典刑充軍者子孫調别備為事 逃草職者子孫仍照舊例職O一應舍 人犯盗者弟经照祖職降一等承該給 者依此例O一軍職犯知强盗後分滿數充 軍者子孫職或優給俱於應職事上降二.一軍職替有不由軍功例减革行 捏奏兵部官吏阻選法者問調帶俸差 操°.一軍官子孫生要替移交保勘如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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