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四十四 - 托津等奉敕纂.pdf

钦定大清會典事例
名之 宗伯叔弟婚及自來不會分居者不在此 在 有 有役 龙 漏自已成了 以 六 人口不附籍及增减年狀妄作老幼废疾以 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家長杖六七每三口加 一等罪止秋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只苔四十 差若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 之人興同罪發湿本万附籍当差若里長失於 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万曾五十每五户
间名為 盛世滋生户口册其微收輝但猿康熙五十年 了州定為常生人丁遵康熙五十二年三 月十八日 恩韶永不加赋如额微丁懂數内有開除者郎将各該 省新增人丁補足额數至新增人丁不據實 開報或有私派銭穆及造册之時藉端需案該.一八旗凡遇比丁之年 各該旗務將所有丁册逐一查如有漏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