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四十五 - 托津等奉敕纂.pdf

钦定大清會典事例
免自 如欺 其 與犯人同罪其還馥业人民了力少而 田多省力耕霍報官大籍計田覆常 差若多餘占田而荒燕者二献至十苔二十 每十献加一等罪止杖入十其田人官若丁力 多而舊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内力搬付 耀者有司查實将管莊人等問罪仍許算應
追微 正 案 雍 正 1 满 年奏 以松法田地人官其派照年分瞰戴 派 折 律 换段龍失 無 寄他 明文全 人 似 乎 過 重 損 法字 明 處旗之徒將田地寄他人名下者許受寄 如 奏 准 便就学 准 凭 受 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