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六十一 - 托津等奉敕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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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大清會典事例擅用不必加 卑幼自盗止 降减文 凡盗罪一等凭刺若有殺傷者自依殺傷尊長 得 傷尊長界幼本律 其同居奴婢属工人盗家長財物交自相盗 罪權 之 窝徙又减一等被盗治罪若起意勾引外人同盗家辰財物者 將起意之奴計透加盗一等治罪至一 百二十商以上者仍照律操盛候被勾引之 外人仍照盗律分别定履工人盗家長财 属相盗除本宗五服以外俱照无服之親定裁 外其外姻尊長親相盗惟律圖内载明者方 凡奴屋工人强划家長财物及勾引外人同 划家長财物者悉照凡人强盗律定其有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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