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七十四 - 托津等奉敕纂.pdf

定大清會典事例
掌印巡捕官但有死罪重四越三名以上俱 住帶勒限六名以上用十名以上 降一级十五名以上降二级通限三個月以内 有能数擎獲者免罪所官遇有失囚亦照 前例若偶因公事他出致有虞者浓現在主 守之人罪各一等其乓備守巡官係處所 失事二次黎奏罚治按官有匿不以實開 者部院科黎究 年 奏 無 及未殺人之首盗與傷人之盗原凝斯鼻及
處刑书禁卒有無與不加肘少差 兵役及差非正身以致中途脱逃者地方官及 定 條雍.一各處蛊 俱分建丙外雨處强盗饼斯重犯俱禁内 监軍流以下俱禁外监再另置一室以禁女犯.一獲犯到紫饼解翻發回之州縣官富堂 細加搜检無有灰带金刃等物方許進监亚 禁禁卒不許將石樹木鋼鐵器皿之類混行 案 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