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抄略】五 - 佘梦鲤辑.pdf

天阿會典抄暮 刑部全 十三司職掌 浙江等十三司各清理所款布政司刑名仍量其敏簡带 管直慧府州年在京衙門几遇刑名各照部分送問落 律例 祖訓云守成之君止守律典大命不許用甄刺荆别之刑 臣下敢有泰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時刻奏故颁令制法 求為遵守其後以累减輕無流罪雜犯幸免不足示
即群具律例如國初铜成化間納馬例貨不行 拘役四人 國初令罪人得以力役罪死罪狗役終身徒流照年限答 杖計月日满日放或修造或电種或前鐵事例不 一今多不行 問凝刑名 國初問刑之法祥見司職掌後損益事例不一此附律文 各條者不開外通例无所附者载此 洪武元年今比開松犯人依律保辜若所招罪重者
著為律令者大小衙門不得引此然例若引比律致会 罪有輕重者以故出入人罪O凡轰邪進,言佐使 般人者遇大不在原免O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 以其罪罪之若係干糟婚姻田土事须追究巳經款 必合吹正徽收者不拘此例.凡年老及蕉膝残疾之人 除告反叛逆及子孫不孝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 許令同居親壓通知所告事理的寶之人代告生者罪 坐代先告之人O凡嫦人除犯惡造轰盗殺人人禁止餘 犯青付有服宗親收候一應婚姻田土家财等事小 合虫火星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