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重修天津府志】二十四 - 沈家本荣铨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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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天津府志卷三十二 考二十三 經政六 法 甫竣蓝本女 保主政先修盛志 漢元封元年桑宏羊篇治粟都尉领大翰天下 鐵遣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置 均翰鹽官合遠方各以其物如貴時商買所轉 直修天聿府志一《卷三十一 光谐成城唐 幽州大同横野軍有鹽屯每屯有丁有兵崴得 二千八百斛下者千五百斛負海州崴免租禽 一萬斛以输司農青楚海棣杭蘇等州以盛 市輕貨亦輸司晨乾元元年鐵使第五 初發鹽法就山海井近利之地置院遵民業 者為亭户免雜盗者论以出劉晏以為因 民所急而税之则國足用於是上法輕重之宜 自兵舆河北法靡而已至皇甫又奏置權 二光精成成泣以均之雨税而驰其禁盖行之河北免 之權而微其所谓雨税也及其甚也 前志引文 不及而微如故税已而禁椎再行民不堪焉 宋 太宗建隆四年合河朔邢洺碰鎮冀超等六州許 通暨商止分收税開寶三年悉龙椎官收其算止 过税一文住賣二文盏因河北土皆斥民開 税地五鼓不豐惟刮堕煎之以二税至今六州 之境咸宋褪之澤不衰仁宗時言者禁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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