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六十二 - 崑冈等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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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二十 吏部 處分例海防 海防.康熙十一年题凡官員兵民私自出 海贺易及还移海島盖房居住耕種田地都皆 问治罪管州縣知情同課故革職治 罪如不知情苹職永不那該管道府各降三 級調那督統辖文武降二级留任巡不管 兵马降一级留任文武官員有能本汛出 界数民者免罪别汛出界民十名以上劫郸莊民人地方文職州縣官興同城知 府等官各罚体一年該管同城道員罚体六月 照案辉.十二年题在洋行走之益航經 過地方各官业買货物之地方各官知船經過 其行走者革職不知者免。又誠官員 奉逸沿海居民将不愿遥之民妄愚應还之民 不邀者革職知未遥民之不報上司或安插 还民地窄田稀无可給者各罚一年。上者如二若不係本沉地方於别沉盤販 费之十名以下者紀一次十名以上者加 一二十名以上加二级三十名以上加三级 四十名以上加四级五十名以上者不满 先行升朋百名以上者越升一级即那至於盤 獲一人塞時供出影係由捉犯人害出該 管官免治罪优若梦良民將诬梦之心照例 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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