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六十五 - 崑冈等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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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二十六 吏部 承叛逆口顺治十八年同城失市將道 府州縣印捕官皆革職提問同知通划經歷照 磨知事校州同州制縣承王薄等官皆革職 廣邑失宋将該管道員住俸催知府既無兵 马之青如不同城者不罪口又谁承叛 逆人犯官員革職戴罪承接官停其升轉 青協官住伟戴罪協督官体六月脱逃及逃犯未獲作为已獲頂替者叛逆未減 報已減者亦照此例處分如地方叛逆彩 有即能除减或将脱逃叛逆人犯即獲者皆免 如叛逆家不行解部或其買或 亡故皆降二级調用如起解進延叛逆人犯 出入境内不能查獲者皆降一級調用該管上 司俸一年.又准接叛逆各官停其具 题止將接管日期咨部停候年限滿後照例 泰處.又准官員將在逃反叛正犯未查 出出具无印結後被旁人出首都將未經查處。康熙十七年題准凡親身招偽官兵 都應行以示鼓若不行據實呈報上司 上司不行查以少多奏請功将具题官 降二級留任報官革職C乾隆六年准聚 泉为匪人犯脱逃谷省通之案不本省及 外省有能將通人犯獲者該督具奏每 一名紀一次如獲要犯每一名加一 盗.顺治初年定州縣官若將盗案隐不 报或强为者皆革職.康熙五年题准州 縣官地方失事勒令事主减報盗将未獲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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