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四百八十五 - 崑冈等修.pdf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二十七 刑部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凡軍官軍人犯罪律 該徒流各决杖一百徒五等皆發二千里内 分充军流三等照依地里達近發各充军 該發遥達充軍者照律發遣免刺字若軍丁 軍吏及校尉犯罪俱准軍人凝亦免徒流刺 字遥 充 充 徐 犯 罪 司 有 所軍官
造 一凡移来 沱海 盛京新满洲等若有犯法者該将軍照新满洲例 一。
盛京带來奴直省本无籍贯其带地投充亦 年久遠难有籍贯難以稽查雨應仍遵定 创止准開入旗不得放出为民。一。八旗奴 放出为民未經入籍及入籍在乾隆元年以 後之户應合歸旗作為原主名下開户牡工至 於設法身之户创應作為開户牡丁者其經 結之案母庸置外其未結之案或係自備 身價身或親戚代為暗身者均應歸原主佐 下开户若實在用價契買隨又交價出 均應在買主名下作为開户如經開户丁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