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四百九十五 - 崑冈等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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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四十八 刑部 非其人 用有通 信牌.凡府州縣置立信牌 督 七每一日加一罪止苔四十若府州縣官遇 有催辨事伟不行依律發遣信牌親下所广 岸傳遮鋪踏勘傷屁捕抄之類不二人加一第罪止杖一的所翠之人知情興同 以宝者 附 例 補具在家或中连事故都勘明准今次考補 重若丁及患病勘明仍補該年之如托故 延至三年之外都亦不准快有司朦脆送補者都旗軍調食差棉夫匠發逸外为民官 容都俸一年受财以枉法若冒頂正军 人場看宋軍者發属有司者发附迎 此條 俱充軍其武場有犯懷扶等俱照此例 旗 軍 1 軍 六 六 茶满 增 隆 法 一年第改 為 罪军 丈字银雨當場擦出都加號一朋满 日杖一雨 革去職其越舍與人换寫文宇或臨時换 用财雇倩带傳與夫匠軍役人等受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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