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十四 - 崑冈等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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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八十九 刑部 刑律贼盗寫盗 盗.凡盜已行而不得肺苔五十免但 各 城 财得 家以 共 监 材 得 提 家一 重 财 多 計 盗得 二 科+四 為 兩 雨 容 分 得 造 四 首誠 作 其 百 人 初 偶 於右小臂膊上刺写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 贱三犯者以曾經刺字为坐若軍人為盜例條 一凡遇三犯中有職數不多或在 放前一次 敬後二次或 教前二火 散後一次都入矜疑群問疏内参酌奏請改遗 矜疑疏内奏請改遣执悠 の一凡三次 免死减等發落都不分旗民概發古塔 興披甲人为如旗人止发本身民人妻發 此户兵丁当差人及奴漢為寫盜或奪正奴 盗家長都俱刺字另户人刺臂膊奴的刺面其 餘平民刺面上如初犯罪止杖青都照例於右 字不得以少罪輕免刺其應道者俱發極让 街分充軍除问徒流外其餘刺青发落都交 与保甲收管該地方官仍不時查點母許出境 雍正三年 行在有李獲盗罪應杖苔都不分旗民俱加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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