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二十八 - 崑冈等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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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二十 刑部 求 刑律受贼 私风 官史融 在 官 官 史 求 犯 新財物 猫 索 灿 盗 受 、公 侯 接 財 爱口凡官更許 財物未接受事若枉都准枉法事不枉者 膝死 减 既 自 枉 法 满 有 又 亦 目 罪 方 流 三如+许 至 枉 累一法 减等 杖 又 数 一 比 至 百元 徒 明 减 三 官 年 史 方 合 则 其律一一杖 餘此百等一 雌正流假 在所 官谓千 之犯里 人罪又准 不得诚十七年覆谁官员過未受照許財物律杖 一百徒三年 得枉法者計所興財坐瞒若有避難就易所 鼎就易受 之 授罪 指舞解銭浦盗娥皆 若 有以財行求及说事過钱都寄實皆計所興之 與受財人同科仍分有禄无禄如抑勒索 取財都與財人及说事過钱人俱不坐至於别钱人之罪如以财行求之員有於事援據實 出首都免其治罪爱財之上司照原瞒數加倍 追给止治受財及说事過人之罪若事過 之人據實首明都免其追治罪仍将興受 之瞒追出给一半止治興受人之罪至有 多首少春照不實不盏律科罪其瞒少首多者 以非律治罪復匿不首一經發覺計贼.一凡受贿光之案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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