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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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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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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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pdf第六條 第五條 第四條中华民國以參院臨時大愁國務員法院行使其治 第三條 第二條:中华民國之主權属於國民全體 第一條中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 四 三 二 一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權 第二章人民 第一章網 人民有言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 中崋民國人民一律平等无種族宗教之區别 中華民國土為二十一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人民有保有财及營業之自由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問處 臨時豹法第十九條 第十八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本章所载人民之權利有為增進公盆潍持治安或非常繁急必耍 六 五 四 三 二 一 第二章参羲院 答覆臨時政府事件 承諾第三十四條三十五四十條事件 羲决公之募集及國庫有負之契豹 决全國之税法然制及度量衡之则 决臨時政府之豫算决算 决一切法律案 参院之職權如左 参院會時每参識員有一表决權 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参員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選派五人青海選派一人其霆 參識院以第十八所定各地方選派之参員組之 中华民國之立法權以參院行之 隔時豹法 時得依法律限制之 三空白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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