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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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遗产税
类别
其他资料

【遗产税】.pdf遗 税遗屋税 一、立法沿革。民國四年府財政會會定遗征收例十一,保專對无子立者之遗課税,以 我國征收遣產税之,於民元,當時有爾孟氏之帖及宗元所機之遗產税例草案 要點如下:為承受遗定權利之保證,類似英國初期推行之遗赐印花,顾第迄未見踏實行。兹其立法 一、凡無子立嗣(親生子女除外),嗣子承受遗時,機遗,以為確定權利之保.分給親友者,亦同.二、承受遗座不一千元者免税,其遗捐财產於公同普鼎或合族羲莊者亦同.三、逾一千元之遗產,應納税百分之五,十为元之產納百分之十.四、嗣子將承契的或承,或分家書,密送該管官署。遗捐善暴共同事业或合族羲莊者免稚.四、税率探累,拌依親等之遠近,分税率為四等,按等課税.月内明,须有會計師或殷商戶為之作保副署.五、承楼人等於被承人死亡後一的,向該地方官署告,颌取遗告式,於六 產委員曾調杰後再行核定.六地方官按受遗單後,秃明開列納之税,使就近向征收機關納。惟交由調 税率不倍虑罚.七、不為死亡告,或期不载,科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之金,匿不報,明按 凝遗產税曾行保例草案二十四條,於同年十月六日公布。兹其要點於左:民國二十七年九月政府支持長期抗,增税源計,又有辨遗税之倡,由財政部另 二、於免税方式有三種规定:一凡人於死亡時,有财產者課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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