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章则】财政部盐政总局财政部盐政总局.pdf

總務章则目錄 第一章 公文處理 法规制定標法 現行法规整理原 各機關於主管箍南内發俯政合辦法 政局提高行政效能及简化處理公文辨法 修正政交代比表法 财政部發所為機關呈請備案之例行公交呈報批表式及明 政局檔案管理辨法 摘錄中央各機關及各部對於縣政府行文限制辨法 第二章 分唇負责 摘财政部分負貴辨事細 本局授局内各單位及外區各局處 錄
訂核給木機開員司樂費须知 公務員国公伤病核給乐费法 政局察室辨事 附视察篇 察制度調辨法 祝察人員執行任愿行注意事项 收復區視察人員應行注意事项 目錄
總務章 则 第一章公文處理 法规制定標法三十二年六月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第二條左列事應以法律定之 第一條凡法律應經立法院三會之程序决通過,由國民政府公布之.一、開於人民之權利務.二、開於國家各機開之者 三、開於法律之更或止者.四、法律有明文规定應以法律定之者.第三條律得按其规定事项之性质,定名法或條例.第四條各機發布之命合,得依其性,稀规程、规即、则或辨法.第五條 第六條應以法律规定之事项,不得命合定之.规程、规、辨法不得反變更或抵法律.第一章公文處理 第七條各機開發布之规程、规、辦法、應以全文立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