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条例释义】下集 - 法学研究会法学研究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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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上新程序 民事條例释义下卷目次 四九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番程序 第二程序 四九三 五三八 第四 第五 抗告程序 再程序 五八九 五六五 第六 第一章 特别程序 書程序 六一五 六一六 第二章 第三章 督促程序:保全程序 六三 六五二 第四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 上程序 對於下級法院未定之州决向上級法院明不服求其或更之之上新提起上新之當事人日上铁 人其上之對手人日被上人 上保對於制决聲明不服之方法若對於裁决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為抗告而非上(五五O)又上 保對於未礁定之判决经明不服之方法與對於催定判决之再番之不同(五六八)且上新保求上法院 更或广乘下级法院之制决亦再之(五七一)更正或補充判决(二七二、二七三)及於缺 席决後回复原默(二O五、二O七)等向為判决之法院為之者不同 現行法探四级三写於初級州之第一判决得向方判上诉對於地方磨之第一判决 為者得再向高等州總上其由高等判愿历為者得再向大理院上新因對於第二判上新面開始之 得向高等密判惩上新因對於第一州期限於程序進行中屆滿使下級密决一時不至確定之也此為提起上新所生阻確定之效果 上人對於第一判决之一部聲明不者阴確定之效果及於其判决之全部因上人於第二之 院上新者共不服之明於上新後不得摄张而被上部人亦不得為附當上故泥於上聲明之園內阻 制結前得任意張其不服之整明面微上新人亦得盆附带上新故也世對於第二番判决向第三法 斥之裁州碾定後下法院之判决仍應為自上期限局滿時定参照第四百七十二條 新第二卷决之确宗於適當時期提起之上若因其他要件不備經上级法院為不合法而斥之者於 應以何著為標經明不學者意見不一理在多變應以原法院實際所為之裁判為明不之標 對於遗式之裁例如木應以裁决為裁物者酒以判决為之本應以局决写裁判者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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