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讼事件程序法】宣巽东国立北平大学.pdf

非松事件程序法 歧。莫一是。故關於非事件之本質如何。學者間亦無定。兹先重要之學.非事件程序與民事。同為國家施行私法之程序。此二者之區安在。來學 加以批如左。(一)或有爭執者為民事。無爭執者為非事件,然在民事。决不以有爭執 為民事。又在非事件。例如聲請判上之代位時。權人與務人或第二務人 為要素。例如被告諾原告于標的之主張時。當事人間無爭執。其事件仍不失 隔别此二程序之標.之間。就權或代位有爭執。而其事件仍不失為非事件。故爭執之有無。决不足為 人意思之力解。在非事件。例如法院選任管理人或親會員。亦得反乎聲請人等之(二)或民事有强制力。而非事件程序无之。
耳.非事件程序法者。關於非事件程序一切法之總(實質的意义)。德國及月本.规。尽羅於該法典之內.均有為非事件程序法(形式的意义)之法典。然非將一切於非事件程序之法 第二章 第一章 總则(第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监事件(第三十五條至第六十四條)德國非事件程序法,於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五月公布。該法定事项如左.第三章 第四章 身分(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一條)粪子事件(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八條 第五章 第六章船舶質權(第百條至第百二十四條)承财座及其分析事件(第七十二條至第九十九條)非诉事件程序法 法四 三
第七章 第人章 遗之雁及執行(第百七條至第百十六)法人及夫婦财產契約之登記(第百十七條至第百二十五條)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商事非事件 關於公司及競賣事件(第百二十六條至第百三十五條)關於公司之清算事件(第百三十六條至第百三十八條)附则(第二百六條至二百十條)第三章商业登記(第百三十九條至第二百五條)關於强制執行之规定,德日雨國均定人民事法中。我國则以為獨立之法典。此外開 於非事件之法规。如不動產登記法,籍法,及關於特許意匠商標或著作權之錄等 法规。在德日均為單行之法合,我國亦然.非事件之種類既多。其管辖官應亦巽。有於法院管者。有於行政官應管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