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杭县郑爰诹世界书局.pdf

序 立於宣二年關於刑事部分已因新刑律施行而失效其續有效者限於民事 我國民法尚未颁布压来各级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均依現行律判断孜現行律成 部分而已光復後國體變更 先總理在臨時大總任内會颁明合除與國體抵觸各條應失效力外餘均行援 用此所以民事部分至今有效也當時既未將有效各條一一抉出纂辑成 嗣經大理院庭長余昌李i虞及司法部次長余貂宋先生合辑是由是適用 書则何者有效何者失效援用時仍不免滋生疑義即坊間所售各本亦復取舍互巽 由及判例解為依歸不敢参以己意期便於適用而已 時始有所依據本書保就先生合辑之分列章節加以處處以民律草案理 中華民國十七年正月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序 糯者識
第一 第六章财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目錄 不動 一至二七 第七章 第二動 二二六 一至一一 第九章 第八章 損害赔 1至11 一至三 附 第十章 禮制 服制 一至三 附 服制 一至八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第一章婚姻 知之而復許之即同意的表示不能再因他方不通知而任其悔婚耳婚的形式上要件然若雙方不立婚書而交付聘財亦不能為不定婚儀式因雙 定婚儀式為愚媒立婚書盖定婚係要式行為以交換婚書為必要故婚書為定 方既有授受聘财行為與交换婚書無以巽也 定婚儀式已如上至於成婚儀式本律未有规定依大理院解以行相當 判决例 禮式為成婚儀式所相當禮式者如舊禮式之迎娶新禮式之結婚是也 明白通知第二须寫立婚書或經收受聘财為情顾之意思表示若谨空言許婚其婚白非有效成立四年上 定婚之有效與否在現行法上若果男女自初即有疾老幼出過房乞情事其前提要件第一须雨家 字二1三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