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编分则释义】下集 - 季手文法学编辑社上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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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叢義律法行现 義分债法民著文手季 册下第十九医名 民法借分稀義錄 第二十指示 第二十一節無記名券 第二十二碗 第二十三 和解 終身定期金 一八二 一九O 民法倩施行法 第二十四節保 七民信分川 一 等亚到。應為立契可以無疑再居問營業。在希羅馬時代。無何人得 為之。但中世以後。即探極端的干涉主義。非居間之體員。不得為之。常有一種 公城之性。現今法國法系之國家。如有價券居間人海上保险居問人,送居間人等。尚探干涉生。我國向例。牙行须颌部帖。媒行须經警察官署之可或册。亦路有干 第五百六十五條 涉生義之色彩。但本法探全然自由尘義。不加限制.居間者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告訂约之機會或 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酬之契約 本條规定居問之意义。居問為一種獨立契。因定而成立。為成契。无履行何種 方式。為不要式契。一方負報告或媒介之義務。一方負給與酬之義務。雙務契.其報酬實為報告或介之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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