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全国律师民刑诉讼汇览】一 - 陈和祥世界书局.pdf

第二刑事状 捕房控告妨害秩序一案不服原判决业經聲明 為補上理由仰祈鑒核事藕上新人教 一 妨害秩序罪 上兹謹將上之理由聲如左(一)查刑事法第二八二條之规定犯罪事 盛朗如被诉妨書秩序案 實應依據定之盖犯罪非查有稍之明决 有二十余人在武昌路放爆發散傳 盛朗如代理律師馬君 朗如(即上人)姚急雪與未数名在武昌路 不能輕予定本案據捕房起書載被告唐偷盛 單燃感他人犯罪巡捕前往弹憾朗如 适經該處被捉去解送臨時法院為 在他們身上抄出傅單但據一千一百七十二號華 上散布傳單惑他人犯罪等語捕房魏律師亦 犯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之罪處以徒刑三 月盛朗如不服提起上卒得宣告無罪 捕及二百一十四號西捕所供见唐偏及姚急雲 雨被告在
此不服者二也 印捕一面推測之印據為判决基殊不合法 上海租界上院刑事判决 被告管處彻役二十日殊人公允蓋唐姚二告犯 上 诉人盛期如 八 十八年上字第八四一號(盛朗如無罪 年廿一州 罪之為浦另所為累犯而上新人 之犯罪嫌疑不能即不得免於刑罚正宜 唐姚雨被告写整乃原密信以捕厉世书為上 還任人馬看硕律節 右列上拆人因防答铁序案不服上海隔時法院 秩 之據反忍路不你遂法此不跟者二也 苏人情命钱重退衣念柯决之根據而對於應注意 經本院容理判决如左 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所為第一之判决提起上 基上理由應請 院乘原科將上人宣告無罪以免宽抑深為 主文 原判開於盛期如科刑部分撤 德便謹状 上海租界上新院公 具人 朗如 盛朗如無
第二编刑事状 一高等法院浙江高浮法院制决宣告無写一 二脱逃罪 蒋金魁聲明上.状(請予送達制交) 蒋金魁旅逃烟犯案 事聲明人被新會公安分局長沈温用權 為不服贵政府之判决聲明上請予送達判 脱 金魁允當平湖新会公安分局學士 券金魁代理律師段國 指放走全和一案奉本月十七日 府當宣告判處聲限人徒刑一年形公權 逃 食片新会公安分局得報派警往牙前 有警士張全和者在牙前装建忠家吸 判决寶不甘服特具狀明上請予送達判文 雨年等因當將聲明人送執行在案聲明人對此 將張建思版全和等拘解局而張全 和仍自由出人公安局當晚全和邀 平湖縣政府公 至上之理山容收受判文後再行補具謹狀 無新合公安局長指金魁故意使之 金题同往茶店茗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