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与社会发展】高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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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是历史的必然(一)中国社会条件及传统法律文化特点(二)代表未来社会发展的方向的西方法律文明(三)民法文化的社会演变 二、中国近代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一)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二)西方列强打开中国大门(三)中国对西方文化、政治、法律的供 三、法律文化转型只有阶段性、没有终结(一)我国法律文化转型上取得的进展(二)我国法律文化转型的前瞻 主释参考文献仑文摘要英文摘要.前言 我们伟大的祖国有悠久的历史和光辉灿烂的文化,是世界上 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几千年来绵延发 展,创造了辉煌的中华法律文化景观,然而到了近现代,随着生 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日趋前进,中国社会正在发展,中国人 民的思想观念正在转变。于是对完备的法律机制的要求就越来越 强烈,因为法律的进步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所以,只有 建立科学、公正、合理的法律机制,才能协调社会发展中各种冲 突、正确解决生产力发展、经济进步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才 能真正满足中国广大劳动人民物质文化需要,而这种法律机制的 积累和发展便凝聚在科学进步的法律文化中。作为土地所有者,又作为主权者而直接同生产者相对立,专制君 主以共同体之父的统一总体身份而存在,实际上他是财产的唯一 的和最高的所有者.“亚细亚生产方式”财产关系的特点,历史地决定了在古代 中国的法权关系结构中私权因素的不发达及至贫乏,而自给自足 的自然经济在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中居支配地位,这种经济关系是 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从而扼制了商品经济在中国的发展,虽然 春秋战国时就出现了商品经济,然而其始终未能成为古代中国社 会经济生活的主流。因此,反映经济法权要求的规范体系(如民 法)无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反映自然经济法权要 求的刑事法制却非常发达,成为古代中国法律结构的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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