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的基本内涵】李奇.pdf

21 3 日求 提要 前言 正文 三 四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后记
前言 历史经验表明:从“专制”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是人类社会的历史进步,然而.对于法治的基本 内涵,中外学术界历来众说纷,法治被认为是“一一个无比 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1] 尽管“这个概念在使用时具有各种不同的含义,很难加以界 定”[2],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和明确的:法治(RuleofLaw)通常意味着法律的统治。
及个别的行为”因此,“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 施令就绝不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于某个个别对象所 发出的号令,也绝不能成为一条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6]因而人们只能是服从国家的法律,而非服从国家的官吏.人们对法律表示忠诚.而非对某一个特定官员或超凡人物表 示忠诚,国家的文官系统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只应对法律负 责。这种非人格化的服从,不仅使法律的权威具有至上性和 独立性,而且使法律的权威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 在政府行为上,对于法治未说,最重要的是权力依赖于 法律,受治于法律:权力具有形式化的法律形态:权力受法 律引导、约束,正是基于这一点,近现代各法治国家宪政发 展的道路,一直沿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