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张忠野.pdf

5目录 一、公司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等相关法律制度之火或对我国公司重整制度规范对象的界定 第二部分公司重整制度问题之一:公司重整中债务人、债权人、股东的利益冲突与统一 、公司重整中利害关系人利益冲突与统一的根源(一)公司重整中利害关系人利益冲突的根源公司重整中利害关系人利益统一的根源 二,公司重整中各关系人的地位及利益得失 1、债权人在公司重整中的地位及利益得失 3、对债权人在公司重整中的地位及权益的思考与评价22(二)股东在公司重整中的地位及利益得失 三、关系人会议对公司重整中利益冲突的协调 公司重整中权利的设置、分
前言 公司重整制度严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三是资本宝义经 济经过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进入社会化大生产后出现的法律制度。在 社会化大生产中,大型公司及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其破产倒闭往往造成大批工人失业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浪费,为防 止由此带来的消极影响,美国、法国及日本等国立法者创制了公司 所谓公司重整制度,是指对具有倒产原因(即具备破产原因或 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建价值,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公司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从而保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法律制度。
人购财产。在这一目标上,它通过债务人和债标人的豪偿 因各国量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同,有三种立法列:事,加等 大等国采单独立法例,其调整对象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如三本公 司更生法第1条规定:“本法适用处于困境而又有再建希望的股份 有限公司。”英国、台湾等将重整制度归入公司法,调整对象也以 股份有限公司为限:后来英国几经修改将重整制度归入破产法:调 整对象仍为股份有限公司。美国、法国等将重整制度归入破产法,并极大地扩张了适用范围,包括个人、合伙和公司等。我国全国人 大财经工作委员会正在草拟中的新破产法草案专设企业重整一章,调整对象包括法人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出资人(自然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