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定金若干问题的初步探讨】李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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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导言 第一部分概述 了 一、定金的概念 二、定金的特征 三、定金的种类 四、定金的成立 第二部分定金的功能 一、定金的担保作用 二、定金的证约作用三、定金的损害补偿作 四、定金的预付款作用:4 第三部分定金责任的构成:6 一、完全不履行和不完:6 二、过错(一)过错与贵任的确定(二)过错程度对定金责任的影响 第四部分定金贵任与其它合同贵任的比较 一、定金责任与违约金责任 二、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 三、定金责任与实际履行责任 第五部分定金的所有权和返还请求权 一、定金的所有权 二、定金的返还请求权导言 定金,是一种担保合同履行的制度,古已通用,中外皆有。我国《担保法》 规定了万种担保形式,定金是其中之一种。我国《经济合同决》第国条、《民 法通则》第89条对定金都有原则性的规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流通领 域中,定金担保适用得越来越普遍。定金担保的普遍适用,反映了经济生活的 活跃和资金融通的需要。但是,我国的定金制度尚不完善,「回绕着定金的若干 问题还存在着许多争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函待解决。因此,重视定金问 题的研究,解决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对完善我国的定金制度,将会起到积极的 推动作用.合同担保通常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第一部分概述 一、定金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89年条规定:“当事人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 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 的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方不履行债务的,应 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定金可定义为: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依 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 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二、定金的特征 定金是-种合同担保形式,其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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